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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外情分手签订的青春补偿费协议、借条,无效

作者:蒲元钢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9-03-20 17:17 浏览量:335

案情概况:

39岁的老杨被25岁的小陈吸引,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,并开始同居生活。但老杨并不是离异单身,有老婆孩子,而且老杨并不愿意抛弃自己的家庭。小陈发现老杨竟然有家室后,只能接受分手,但提出要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。此后,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情人关系的协议,协议中,老杨同意给予小陈2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,并为此写了多张借条。2011年底,由于老杨没有按时付钱给小陈,小陈一纸诉状将老杨告上了余姚法院,要求老杨归还“欠款”。

法院判决:

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。

法院认为,小陈出示的借条,依据最后协议应属无效,小陈以此起诉老杨主张债权,缺乏事实依据。此外,由于老杨与小陈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,也属无效。小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,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。

律师说法:

婚外情双方分手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付“青春补偿费”“精神损失费”,这些费用都没有法律依据。如果各方自愿给付,原配不反对,别人可不干涉,但以此理由诉讼要求给付,法院不会支持。即便已经给付,原配要求返还的,法院会予以支持。

法律法规:

1、《民法通则》第七条规定: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。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八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

3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,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,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当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;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,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;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。因此,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。
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条规定: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,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。第四条规定: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据此规定,合同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产生。据此,如果此类合同是被迫非自愿签订,不是真实意思表示,且“欠条”无债务成立的真实基础,应属无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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