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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共用设施伤人,物业应赔偿

作者:蒲元钢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9-02-12 23:34 浏览量:887

典型案例:2005年829日下午,7岁的小鹏(化名)与妈妈一起在小区休闲广场上玩耍。小鹏在跑动中撞倒一张石桌。石桌砸断了小鹏的左手食指和中指。事发后,小鹏的父母多次与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交涉。但对方认为小鹏受伤是由于父母看护不力,他们不应承担责任。随后,小鹏的父母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到法院,索赔医药费、精神抚慰金计1.4万余元。庭审中,被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表示不愿赔偿。

法院判决:物业公司赔偿小鹏7200余元。

案例解析: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,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,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、养护、管理,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,同时建设部《城市新建小区管理办法》规定,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,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、市政公用设施、绿化、卫生、交通、治安和环保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、修缮和整治。因此,物业公司对物业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负有管理、维护义务,对于因共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他人受伤的,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而物业小区休闲广场上的石桌作为共用设施,可见物业公司对休闲广场上的石桌负有管理、维护义务。另根据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本案中,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管理、维修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,故应对小鹏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小鹏的母亲未尽好足够的监护义务,对儿子受伤亦有一定过错,可相应减轻物业公司的部分赔偿责任。因此,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鹏7200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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